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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南京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南京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英文:Nanjing Health Systematie Rear Servic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缩写:njshgh)。

第二条 团体是由南京地区具有后勤管理职能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改革与发展、指导与管理并举。工作中心是“高效保障、安全运行、减支增效、推进发。聚焦后勤管理核心领域,助力会员单位提升后勤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智慧化做好后勤工作,为单位的长久发展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后勤保障。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了中共南京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南京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支部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南京市鼓楼区紫竹林 3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协会理事会及党支部领导下,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升后勤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水平,培育敬业爱岗和文明服务风尚,增强全心全意为病人及医、教、研工作服务的自觉性。

(二)组织召开总务保障、基本建设、安全保卫、营养膳食等后勤方面管理工作座谈会,以及先进、智慧、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管理模式的探讨与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协会平台作用,横向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协调协作、学习借鉴、共同发展;纵向不断提升后勤的综合管理及各类专业技能的效率及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各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开设各类管理及专业知识培训班,举办消防、安全生产、水电气维修、营养膳食等知识、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用,不断夯实理论知识、提高后勤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为单位医、教、研等方面的日常运行及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稳定的后勤保障。

(四)融合协会内技术、人才资源,切实履行协会协助、协调、指导职能,充分发挥协会专家指导组作用,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及时有效地提供后勤管理及设备设施运行的专业性指导和协助。

(五)及时办理协会、领导及会员变更手续,维护协会网站的正常运营。规范编发协会工作动态及会员单位报送的后勤工作信息和经验案例,通报国家、省市有关后勤方面会议信息,开展协会后勤管理学术交流活动,并将好的论文分享到省级、 国家级会议进行交流。

(六)协助制定后勤管理工作规范并开展创建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标准化水平。

(七)在条件具备时,创办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实体机构。

(八)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卫生系统后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

(九)支持会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由单位推荐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代表本单位参与本团体活动。

(四) 申请单位属于南京地区具有后勤管理职能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五)申请单位是在南京区域从事与卫生系统总务保障、基本建设、安全保卫、营养膳食等后勤相关的产品及服务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医疗卫生机构入会: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提交本单位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提交单位会员推荐表。

4.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5. 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管理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企业单位入会:

1.提交入会申请表。是地属南京区域的企业,或是南京区域有分公司、办事处等。

2.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信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提交企业中、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概况。

4.提交四年内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业绩材料。

5.提交单位会员推荐表。

6.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7. 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管理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知晓本团体编发的相关资料、信息文件。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及聘书。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 1 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1/2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等额选举理事(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 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卫生系统后勤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本团体理事一般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八)在负责人中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 1/2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团体 负 责 人 不 得 超 过 理 事 人 数 的1/3

第三十三条 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专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聘任制的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不受届次限制,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专职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团体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会长不在时,委托一名副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管理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完成协会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四)做好年度内各类会议筹备及材料准备工作。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组织完成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及各类迎查等事务。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决定。

(九)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十)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主要来源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下属实体机构上交的管理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6 年 8 月28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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